随车起重机调研-随车起重机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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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 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 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派车。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二)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以及有业务联系单位、个人的车辆。
(四)严禁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五)严禁为领导干部配备专车。
(六)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七)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十)严禁公务用车套用其他号牌、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实行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定期公示制度,严格车辆燃油、维修、保险等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一)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制度。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在定点维修、保险和加油,如车辆在单位所在地区域外发生故障需维修或者加油的,须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和加油,随车人员签字确认。
(二)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审批制度。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车审批流程,严格车辆维修管理,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开支或夹带其他费用。
(三)严格公务车辆运行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运行情况台账,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每月行车记录,车辆管理员要认真核实并记录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信息,每月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按照规定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车辆监控平台,为公务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状态,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统计车辆里程,做到公务用车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责任。驾驶员未经派车私自出车、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酒后驾车以及违规驾驶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如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除根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安全科等科室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依职责,切实加强对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应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要按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局属各单位因公务用车不足需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报请白银公路管理局同意,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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